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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吉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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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盐政发〔2013〕99号  2013年4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要素、生态基础和安全保障。我市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调蓄能力差,汛期水多、非汛期水少、常年水脏是我市的基本水情,部分地区地面沉降势头并未得到有效控制,水资源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盐发〔201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河湖生态健康为目标,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为重点,突出供水管理和用水过程监控,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用水总量管理、用水效率考核和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全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新的跨越发展”提供水资源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水生态安全。二是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分区分类指导,强化价格调控和公众参与。四是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水务一体化。
(三)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65.5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市万元GDP用水量降低到110立方米以下,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不含火电,下同)降低到16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7以上。确定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全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8%以上,河流恢复健康生态。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55亿立方米以内;全市万元GDP用水量降低到170立方米以下,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2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0以上;全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5%以上,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60亿立方米以内;全市万元GDP用水量降低到130立方米以下,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8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5以上;全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河流生态显著改善。
二、严格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四)健全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围绕实施《盐城市水资源综合规划》,2013年6月底前完成市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县级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2013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节水型社会建设方案。2013年底前完成市级水资源保护规划,2014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水资源保护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水资源利用与管理应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须编列水资源章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规划评审或组织专题审查;园区、港城、港区等重大项目的布局规划,须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地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违反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强化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建立市、县两级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各县(市、区)根据市下达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计划,依实际需求将年度用水计划分配到每个用水户或用水单元。加强对重要分界河流断面的水位、流量监测,建立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及考核奖惩制度。
(七)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依法加强对取用水的管理与审批。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建立健全各级取水许可登记库,严格新增取水审批。取水许可实行行政区域限批制度,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县(市、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对产品用水定额或者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用水效率指标超过《江苏省工业用水定额》限额的,不得批准取水。严格控制沿海电力、石油、化工等高耗水工业项目的用水审批。对纳入市统一规划的海水淡化示范区及具备海水淡化项目建设条件的相关企业,鼓励利用海水淡化作为生产、生活用水。
(八)加大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力度。根据省政府批准确定的地下水禁采、限采范围、取水总量和地下限采水位控制进行动态管理。地下水位高于限采水位的区域,按照规划实行科学有序开采;对已接近或者达到限采水位的区域,严格控制新凿深井和地下水开采量;对已低于限采水位的区域,禁止新凿井,并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压缩地下水开采量,直至地下水位恢复。区域供水管网到达地区,对已有的深井除少量保留作为应急备用水源外,其余深井须逐步封填。到2015年,全市地下水超采面积比例不得高于省定比例,地下水水位控制水平达100%。
(九)推进水资源有偿使用。合理调整地表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大幅度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公共供水水资源费于2013年底前纳入基本水价,并按取水量扣除15%漏损率征收。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者停征水资源费,已有的免征、缓征或减征水资源费政策自行失效,停止执行。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平调、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十)实行水资源统一调度。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完善本行政区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地方、部门等必须严格执行。年取用地表水5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以及取水许可新增项目均须安装新型计量设施,接入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三、严格落实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十一)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或完善节水型社会建设专职管理机构及相关管理制度。深入开展节水型载体创建活动,全市每年创建各类节水型载体及项目30家,力争“十二五”期末,全市基本建成节水型社会。
(十二)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各县(市、区)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自来水用水大户(年用水量0.6万立方米以上)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和考核。要严格执行省、市制定的用水定额,将用水定额作为编制年度用水计划的重要依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要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根据全市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对市域各行业的用水定额适时进行修订,按规定程序报批执行。各县(市、区)也可以根据省、市用水定额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用水定额,按规定程序报批执行。
(十三)加强节水技术改造。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建立节水农业示范区,加强用水计量设施建设,到2015年,全市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96%。组织开展各类园区和企业取排水规范化整治,推广园区串联用水和企业中水回用、废污水“零排放”等节水技术。开展城市生活和服务业节水,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施及产品,大力推广节水型器具。强化供水企业管网维护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到2015年全市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3%以内。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十四)严格执行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按照《盐城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对涉及饮用水源地、重点水污染防治区和年用水量高于5万立方米的项目,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节水措施方案评估后,作为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设计、施工等手续的前置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实施和竣工验收。
(十五)建立定期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制度。改建、扩建工程申请取水,超计划用水,产品结构、生产工艺以及水处理水循环设施发生变化或管网存在隐患的,用水户要开展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年取水量高于5万立方米用水大户的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每2年开展1次、其他用水户每4年开展1次。
(十六)建立用水效率激励机制。制定区域以及重点行业和服务业用水效率控制标准和办法,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用水单位用水效率考核的依据。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高于年度考核指标的,不得新增取水量;用水户用水效率低于行业最低标准的,核减计划取水量;用水产品和工艺不符合节水要求的,核减用水指标。探索建立农业节水奖励机制。
四、严格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十七)水功能区纳污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纳污总量控制评价体系,制定出台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全面强化水功能区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2013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盐城市地表水功能区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13年年底前提出市、县(市、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每年重点河流入河污染物总量比上年度减少5%,到2015年,全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75%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纳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规定的目标要求制定逐年削减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经济与信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工业项目把关和已建工业项目技术改造,以减少工业污染物排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生产中化肥和剧毒农药使用量的控制,以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船舶污染的整治和管理,以减少线源污染。水利、环保、水文部门要加强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及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监测结果作为检查考核水功能区是否达标的依据。
(十八)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加强对入河排污口水量、水质的监测。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入河排污口登记、论证、审批及监督检查,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满足水功能区功能要求以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要求。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有排污口等禁止性项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新建、改建和扩建入河排污口要进行科学论证,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县(市、区),限制或禁止审批入河排污口和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开展污染源排污情况和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九)加大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建立饮用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适时报批并公布和更新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名录。依照有关规定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组织开展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水利、城建和环保部门要按照省政府下发的建设标准和时序进度要求及分工,对照各自职责制定实施方案,由水利部门汇总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确保2013年底前,经省核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部达标。以水源地为单元,按照“一地一策”要求,制定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快开展备用水源地建设步伐,力争2014年底前各县(市、区)全面完成备用水源地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源环境质量的监测,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测,依法发布水文情报。推进农村饮用水源地建设和保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和公布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落实管理组织和相关管理措施。
(二十)严格饮用水水质管理。认真实施《盐城市城市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及周边工业污染源的监测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做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准备、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地及其他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厂和城市供水管网水质安全的检测,做好水质处理和水质检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防止介水性传染病传播。
(二十一)加强河湖水域、岸线和滩地管理。对列入市清水走廊的蟒蛇河、通榆河、射阳河三条河流,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和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市政府新一轮建设清水走廊三年行动要求,加强各项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国土开发、城镇建设、工农业生产应当优先保护河湖水域,确保水面率不低于现状,促进水生态良性循环。水域、岸线和滩地岸线开发利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管理以及防洪要求,明确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和保护措施,按照河道分级管理的权限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报批。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并公布评价结果。
五、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河湖生态保护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工作。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市政府成立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
(二十三)加大考核力度。市政府负责对各县(市、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送干部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十四)健全监控体系。抓紧制定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系统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县(市、区)边界等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水质、水量、水位监测能力建设,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县(市、区)用水总量和水污染防治实施情况的依据。加快全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三条红线”控制监测网络和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五)加大投入力度。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投入力度,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至2015年,全市财政水利投入中用于水资源的资金占可用财力0.3%以上。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改造与载体建设、地下水超采区治理、饮用水源地及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六)推进依法监督。健全完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法规配套体系。及时修订《盐城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发〔2008〕102号)。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执法管理,严肃查处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资源管理秩序。加强执法监督,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予以督促落实。强化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县级水资源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管理机构,充分发挥镇水利(务)站功能作用,其相关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
(二十七)强化宣传教育。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将水情和节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水资源和保护水生态的良好社会风尚。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盐政发〔2013〕10号  2013年3月1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要求和江苏省委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部署,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提升广大老年人的幸福感和满意度,现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64号)和《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市是未富先老的地区之一,至2011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140.2万,占户籍总人口的17.1%;其中大市区老年人口31.4万,占户籍总人口的18.7%;预计到2020年,全市老年人口将达198万,将占户籍总人口的21.5%。人口老龄化形势十分严峻,老年人群体呈现基数大、增速快、寿龄高、空巢多等特点,迫切需要社会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老龄问题特别是养老服务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全市各地紧紧围绕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目前,全市已有公办养老机构177家(其中城镇福利院8家、镇敬老院169家)、民办养老机构25家,共有养老床位数25912张,约占老年人口的1.85%,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与快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形势、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和老年人盼望过上更加美好晚年生活的新期待相比,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还存在总量少,差距大,规模小,标准低,结构不合理,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政府投入不足,民间投资热情不高,专业化、个性化、社会化服务程度偏低等问题,社会养老服务供需矛盾依然十分突出。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满足社会养老需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是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十分紧迫的任务,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及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信息服务为辅助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层次多样化、服务方式社会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运行机制顺畅、监督管理到位、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基本形成“9073”养老服务格局,即全市老年人口中,90%的老年人通过自我照料和社会化服务实现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社区组织提供的各种专业化服务实现社区照料养老,3%的老年人通过入住养老机构实现集中养老。基本建成投资多元、规模适度、城乡一体、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服务专业、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行高效、人民满意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0张以上;
——社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50%以上;
——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
——每个县(市、区)建成一所政府举办的、300张以上床位的示范性养老机构;
——继续实施“关爱工程”,改善农村敬老院服务设施,在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的前提下,扩大服务范围,拓展社会寄养、日托照料、支撑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等多种功能,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
——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成率100%,农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成率75%以上;
——积极实施“安康关爱行动”,推广“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参保率50%以上;推行养老服务责任险;
——进一步拓展“12349”居家养老呼叫服务平台功能,努力实现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的城乡全覆盖;
——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65%以上;
——以县(市、区)为单位,基本建立政府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制度。
三、进一步落实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重点工作
(一)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依托现有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建立市、县、镇(街道)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十二五期间”,各镇(街道)都要依托社区综合性服务中心,全面建成具有一定规模、功能较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送进家门和走出家门的社区居家服务。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等办法,为每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配备2~3名专职和若干名兼职管理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服务机构、招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服务商等方式,引导各类实体进入居家养老服务领域,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支持各类信誉好、懂经营、善管理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连锁经营,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功能,按照就近方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生活服务。同时,兼顾老年人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体育健身、精神关爱、社会参与、权益维护等多种需求。充分发挥老年人组织、志愿者组织作用,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志愿服务。注重老年人宜居社区建设,要把老年人服务场所和老年集中居住生活区作为重要功能配置,小区住宅、道路系统、公共绿地等方面进行无障碍设计。已建小区要整合存量资源建立托老场所,强化养老服务功能,为居家老人提供基本服务。创建养老服务示范社区,为老年人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加快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扩大养老床位总量。积极争取和用好国家、省专项扶持资金,各级财政也要安排相应的扶持资金,加快推进各类养老机构建设。继续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市区采取“福利性安排、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建设一所1000张床位(其中老年人特护床位500张,老年人专享公寓500套)的综合性、多功能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旨在解决城市中、高收入老年人的市场性养老难题。各县(市、区)都要建成一所政府举办的、300张床位以上的示范性养老机构。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制定并落实各项扶持和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特别是对护理型养老机构予以重点扶持。鼓励将基础条件较好的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私人用房等改建为托老所和护理院等养老机构。优化养老床位结构,提高具有医疗护理和临终关怀性质的护理型养老床位比例,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参与养老机构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保健、临终关怀等服务。到2015年,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各县(市、区)都要依托公办养老机构建设一所老年护理院或老年护理部。
(三)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农村敬老院硬件设施建设,拓展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使农村敬老院在确保“五保人员”供养服务的前提下,建设成为集“五保”供养、社会寄养、日托照料、残疾康复、临终关怀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配置老年人服务场所和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区。开辟多元化的投资渠道,鼓励利用集体或个人的空置房、空闲地,通过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出资的办法,建立小型互助式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区、幸福院和农村老年关爱之家等,并实行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每个镇至少建一处示范性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区。加大老年人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项目经费投入,加快老年人服务设施建设,满足农村老年人多方面服务需求。
(四)推进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现有网络资源,努力为广大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化养老服务。在盐都区“12349”养老服务呼叫平台的基础上,建立以“12349”平台为指挥中心、镇(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为管理中心、社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为服务中心的大市区养老服务信息化、数字化系统。按照统一软件标准、统一操作流程、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逐步向全市推广。2014年各县(市)均要建成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2015年建成上下贯通、左右连接、覆盖全市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数字化管理系统。为全市老年人提供家政、医疗、法律援助和应急救援等多种呼叫服务。对困难老人的呼叫服务系统安装和服务费用由各级政府分担。
(五)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要求,认真推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依托我市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养老服务培训基地,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鼓励具有专业护理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大中专毕业生、社会工作师到养老服务机构或养老服务组织工作。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人员社会保险政策。到2015年,全市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培训率达100%;居家养老专业服务人员培训率80%以上;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65%以上。
(六)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监管、退出制度,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和实施养老服务机构认证、评级、年检制度,监督养老服务机构落实设置标准、服务规范、技术要求。进一步细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关爱等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规范化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和指标评估体系。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大力推动各类标准在养老服务行业的贯彻运用。
四、进一步完善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扶持政策
(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地应当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专地专用,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养老机构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一律划拨供地;应当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可采取“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多种方式合理控制地价,切实降低建设成本。乡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投入,对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给予专项财政补助。对大市区社会兴办床位在50张以上,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养老机构,市、区财政给予补贴,新建的每张床位给予3000元一次性补贴,改扩建的每张床位给予1500元一次性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对经考核评估合格的养老机构,按入住满半年以上老年人的实住床位,每月分别给予全护理50元、半护理40元、自理30元的日常运营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其中10%用于补贴持证上岗的养老护理员。运营补贴可根据当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幅度,适时适度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其他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以上标准自行制定,资金自筹解决。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老年服务机构税收减免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建、改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用地,在土地登记时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其他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对经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免除本级政府留成的城市建设、行政事业收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业对养老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规定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老年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暖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按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有初装费的减半收取。
(四)健全医疗服务政策。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疗站点,并将符合条件的医疗站点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各县(市、区)、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要免费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和引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变服务方式,主动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人提供上门服务。
(五)落实老年优待服务政策。对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人,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各县(市、区)要切实落实尊老金发放制度,80至89周岁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90至99周岁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10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其中100周岁以上老人的尊老金,由省人民政府承担)。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扩大发放范围,逐步提高发放标准。进一步落实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公益性文化设施、旅游景点、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免费或优惠政策。加快老年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体育健身等服务设施建设,关爱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六)增加养老保障渠道。发挥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中的社会公益作用,减轻社会保障压力和个人家庭经济负担。实施“安康关爱行动”,推广“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到2015年参保率达50%以上。其中,低保、“三无”、“五保”及80周岁以上老年人群的基本保险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承担。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保,在限额内多购“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地方财政可予适当补贴。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财产保险和养老护理保险,推广养老服务意外保险,降低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风险。
(七)创新养老服务产业政策。加大扶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行业,确保到2015年全市社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50%以上。扶持经营性养老机构发展,通过土地参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资产进入资本市场运作。鼓励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民间投资兴办或参与兴办养老会所、养老公寓、养老社区等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着力培养一批养老服务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老年服务知名品牌。支持发展养老护理、康复保健和老年特殊用品等产业,扶持老年产品开发,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繁荣。鼓励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通过“住房反向抵押”或“倒按揭”方式,探索开展以房养老业务。
(八)创新养老服务运行机制。努力探索养老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引导养老服务向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逐步实现政府从直接提供服务到重点管理服务的方式转变。推进公建民营,公办养老机构可采用服务外包、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参与。推行民办公助,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其投资额度、建设规模、床位数量、入住率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建设或运营补贴,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壮大。鼓励中介机构参与社会养老服务,提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论证等服务。培育社会养老服务行业组织,促进行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逐步建立起政府依法管理、行业组织规范自律、服务实体自主运营的管理新格局。
五、进一步健全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及时研究部署,明确发展目标,制定政策措施,抓好责任落实。各地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年度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建设和运营情况、养老机构床位增量等重要指标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取得实效。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加强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建设,健全组织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增强对老龄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推进职能,形成党政主导、民政部门主管、老龄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老龄工作格局。
(二)完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增长机制。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支持力度,对非营利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按其服务的老年人数和服务质量给予资金扶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购买岗位、购买专业和中介组织服务;拓宽养老服务业投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拿出不低于30%的资金,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体育彩票公益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并逐年增加,用于各类养老机构的体育设施建设和购置体育健身及康复器材,每年由民政部门商体育部门予以安排。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三)规范行业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把好养老服务机构组建准入关,建立进入和退出机制,完善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要加强养老机构及各类养老服务组织相关标准和管理制度建设,实现养老服务行业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要加强对政府各项扶持资金使用跟踪监管,防止挪作他用。要探索建立具有组织、指导、监督、评估、培训等功能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提升规范化服务和标准化建设水平。
(四)加强督查指导。理顺老龄工作管理体制,进一步建立完善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镇(街道)明确专人负责老龄工作,选派政治和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老龄工作。充分发挥各级老龄委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检查指导职能,定期通报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情况,督促相关法规政策和工作任务的落实。老龄委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合力。政府主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措施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营造良好氛围。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增强全社会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意识,依法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把敬老、爱老、助老宣传教育作为干部职工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方面。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要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对困难弱势老人实施有效救助,按序时进度要求,分解落实各地年度养老床位建设数量,组织并参与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教育部门要把敬老助老作为中小学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养老机构作为学生德育教育基地,将助老服务纳入大中学生社会实践内容。宣传、文化、广电、老龄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营造人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浓烈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实现市区住房保障应保尽保着力改善民生的意见

盐政规发〔2013〕4号  2013年4月26日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实现市区住房保障应保尽保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坚持增加投入和创新机制并重,改进现有住房保障方式,加快以公共租赁(廉租)住房为主的保障体系建设,拓宽房源筹集渠道,全面实现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及各类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家庭申请公共租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住房保障应保尽保,力争到2014年底,使享受住房保障的城镇家庭占市区城镇家庭总数的比例达到20%。
二、基本原则
(一)改进住房保障方式。加强住房保障供应、政策体系建设,使市区现有住房保障方式逐步过渡到以实物配租为主的公共租赁(廉租)住房和以货币补贴为主的经济适用住房两种主要保障方式,实现盐城市区住房保障对象应保尽保。
(二)拓展保障性住房筹集渠道。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廉租)住房房源,通过新建、配建、收购、租赁等多种途径增加供应,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提高住房保障效率。
(三)节约资源,活跃市场。通过经济适用住房改“暗贴”为“明补”,充分利用社会闲置的住房资源,减少普通商品房和“二手房”房屋空置率,节约城市土地资源,活跃存量房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四)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对象可根据家庭的实际住房需求,综合考虑居住习惯、就业、上学地点等因素,在政府规划建设的房源或社会房源中选择符合自身需要的住房就地就近居住。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工作体系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建立完善多层次、多主体、全覆盖的住房保障工作体系。从2013年起,市区低保、特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申请公共租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户籍所在地,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企业所在地,由所属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住房保障。各区要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的申报受理、住房状况和收入认定、审核公示等工作,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保障性住房房源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建设(筹集)、分配和管理。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区统一的住房保障政策,分解落实省下达的年度住房保障任务,并对各区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市区2013年前已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纳入轮候对象的住房保障家庭仍由市本级实行保障。目前在建和已摘牌未开工以及配建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仍按原管理模式不变,小区外公建配套和公共设施建设由属地政府负责配套建设到位。凡市政府已专题会办形成明确意见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及小区外公建配套建设按会办意见执行。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及实施机构,加强基层住房保障窗口建设,落实人员经费,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辖区内住房保障的相关基础性工作,确保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改进公共租赁(廉租)住房制度
1.鼓励产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各区政府(管委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在辖区建设管理范围内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用工单位、园区就业人员的居住问题。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和新就业人员较多的高校等事业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相关规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利用自有土地(含工业用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廉租)住房供应。要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租赁、收储等各种途径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探索和建立长期利用房地产租赁市场空置房源作为保障性房源的保障机制。可在市区老城区以外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或剩余限价商品房(安置房)中团购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住房,也可在市区按市场租金向社会收储部分闲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公共租赁(廉租)住房,并按低于市场租金转租给市区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对于收储的公共租赁(廉租)住房房源的市场租金和出租给保障对象的租金差价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3.保障方式
(1)对市区低保、特困的无房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对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以园区集中建设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对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无经济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从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模式,逐步转化为以配建、团购或向社会收储的闲置住房作为公共租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为主的住房保障。
(2)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通过摇号获取选房顺序号,从2013年起,在公共租赁(廉租)住房房源库中选择需要的房屋。公共租赁(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按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定的标准向相关住房保障机构缴纳租金。公共租赁(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房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中的无房户分别按市场租金的10%和70%缴纳租金;已拥有自有产权房或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与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合并计算,超出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承租价格上浮20%。具体租金标准另行制订。涉及的物业管理费(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等费用由保障家庭自行负担。
(3)因房源不足在轮候期间,保障对象可在市区自主租赁能满足其家庭生活需要并符合保障性住房标准的房屋,其房屋租赁合同须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给予租金补贴(2013年后新增对象租金补贴由各区负责)。2013年,市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特困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租金补贴10元;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租金补贴5元;月补贴最高限额为640元。
(4)保障对象自主租赁的房屋可通过办理转换租赁手续,转为收储的公共租赁(廉租)住房,并按实物配租相关规定缴纳租金,不再享受租赁补贴。对放弃公共租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三)改进现有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
1.保障方式:从2013年起,市区经济适用房供应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制度。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选择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通过自主购买普通商品房或二手成套住房,政府给予货币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经济适用住房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均实行轮候制,轮候对象按摇号顺序进行保障。对接到购房通知两次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将不再作为轮候对象,不再享受租赁补贴,并在以后3年内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对照条件可申请公共租赁(廉租)住房。已享受政府公租(廉租)房的家庭退出保障后,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实物保障房源:用于实物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可多渠道筹集,可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上团购,也可在市区限价商品房(安置房)中小户型房源中安排,今后不再集中成片定点新建经济适用住房。
3.货币补贴: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购房面积限在90平方米以下,2013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额为每户8万元。今后年度补贴额度需要调整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4.权属处置:享受政府货币补贴购房的家庭,所购住房为购房人和政府共有产权,纳入市区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管理。在购房合同和房屋权属证书上加注“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政府补贴购房)”字样。5年内购房人如需获得完全产权,须退还政府补贴资金;5年后上市的,在退还政府补贴后,增值收益按产权比例分成。对上市转让的经济适用房政府拥有优先购买权。退还的政府补贴资金及其按产权比例分成所得的收益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另行制订。
(四)创新限价商品房(安置房)建设管理体制,实行“谁征收、谁安置”制度
今后市区新的房屋征收项目以及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采取“谁征收、谁安置”的模式进行安置,鼓励采取货币补偿或团购已建成商品房等方式安置被征收(拆迁)人。城建重点项目中被征收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优先保障。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将辖区内限价商品房(安置房)建设、安置情况,纳入市区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同时结合省、市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及早确定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布局,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或地块,严格按时序进度要求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市区在建和已摘牌未开工限价商品房(安置房)项目,必须加快开发建设进度,确保按期竣工交付。
(五)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撑
1.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市国土部门要根据各区政府(管委会)保障性住房年度实施计划,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单列,专地专供,优先保障。
2.加大政策资金投入。从2013年起,市政府将根据各区承担的住房保障建设任务,将省、市相关资金补助和奖励优惠政策一并下放到各区。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按规定渠道和标准足额筹集住房保障资金,加大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投入力度,确保满足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各类住房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的资金需求,并每年安排资金,专项用于街道社区住房保障窗口建设。
3.认真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税费减免政策规定。对公共租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限价商品房(安置房)减半收取上述规费。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把住房保障作为着力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责任意识,扎实开展工作。要建立健全由区政府(管委会)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与的组织协调和协作机制,并成立住房保障工作领导机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把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完成。市住房保障、国土、规划、城乡建设、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分工,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形成推进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合力。
(二)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的申报审核工作。要严格执行市区住房保障统一政策,切实落实“三审三公示”的申请审核流程,规范办理程序,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实现全面覆盖,达到应保尽保。要加强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住房保障申请对象资格审核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审核保障对象的财产性收入和住房状况,加强动态监管,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要强化住房保障基础性工作,按照《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完善保障对象的档案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做到分类科学、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三)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省、市政府下达的住房保障目标任务要求,加强对在建保障性住房进度的督促检查,规范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行为,强化对开发建设单位的管理,确保按期保质竣工交付。对公共租赁(廉租)住房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套型面积标准设计。普通商品房项目规划中要执行中小户型住房不低于70%的规定,满足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购房需求。
(四)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目标责任管理,加大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督查考核力度。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按要求做好住房保障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报表上报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根据年初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定期进行督查通报,年终进行考核奖惩,并建立约谈、问责制度。对住房保障目标任务未如期完成、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挤占、挪用、截留住房保障资金,建设保障性住房质量不达标,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以及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从严处理。通过督查考核,确保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推进。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实施。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