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促进农村经济
结构改革的意见
(1984年11月1日)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
我市农村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整个农村经济正在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今后农村工作的重点将是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开搞活,改革产业结构,以新的姿态和更快的速度,推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全面发展。为此,市委、市政府根据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我市的情况,对进一步放宽农村经济政策,促进经济结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取消各种不合理禁令,让农民在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前提下自主种植,自由经营。
种植业总的要增加经济作物比重,提高粮食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由生产型转向经营型。今后各级政府只下达征、派购数,不再下达种植面积。在保证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完善农田基本设施、协调水旱布局、保持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准许农民自己确定种植面积,准许各种方式的间套种,农民套种、复种的产品,不增加两上交基数,准许完成定购任务后的产品入市销售。要鼓励农民根据市场需要大力发展名优特产品,鼓励农牧、农林、农渔结合,可以以多完成生猪派购任务和提供商品苗猪,抵算粮食上交任务,鼓励利用荒废地、低洼田和低产田开挖精养鱼池,由种转养,创造高价值产品。利用荒废地开挖鱼池,要统一规划;可以集体或个体开挖,也可以集体开挖,个人承包;新挖精养鱼池,可以五到十年不上交。
鼓励农民发展开发性生产。沿海滩涂和荒地、荒水,实行门户开放,欢迎市内市外、国内国外的群众、经营团体、企业家前来开发。在统一规划下,适宜搞种植业的就搞种植业,适宜其他经营的就搞其他经营。可以个人承包,邀伙承包;也可以由本地农民引进技术和资金合作开发或中外合资开发。凡开发性生产,承包期可以放长。本市群众从事种植业的三至五年内可以不上交或少上交,不承担征购任务。但承包者必须本着集约经营的原则,及时开发利用,一年内不开发的,收回让他人承包,并赔偿一定损失。不论何人承包,均享受优惠条件。跨地承包者,允许落户。在不影响水利的条件下,把圩堤、荒滩和十边隙地承包给农民植树造林。现有的农田林网,树随田走,折价归户,增值分成;新栽的,谁栽谁有,至少二十年不变。国营、集体林场可以承包到组、到人。
二、鼓励农民致富,干部、党团员带头致富,积极发展各类商品生产专业大户。
当前农村党组织和广大干部、党员、团员的中心任务,是带领群众勤劳致富,农村干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充分施展自己的才能,大胆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带头成为专业户。他们通过科学经营率先致富是合法的、光荣的;自己富了又能帮助周围群众富的干部、党员、团员,就是新时期的先进分子,这样的人越多越好。
承包专业户和自营专业户都是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都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当前尤其要注意发展自营专业大户。专业户在完成统派购和两上交任务后,充分发挥生产自主权,允许离土离乡经营。从事承包经营的第三产业专业户在初创时可以少上交。
专业户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到银行建立单独帐户。有关部门对商品生产大户要优先提供贷款、信息、技术、良种等;他们要求学习专业科学技术的,要予以支持;工副业专业大户需要经营场地的,所在村组要积极帮助解决。
专业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准以任何借口向他们索取钱物、乱搞摊派;不准利用职权和其他手段吃请、揩油、搭干股;不准中途单方毁约变更合同;对投毒、偷盗等恣意破坏专业户经营的,公安、司法部门要及时侦破,依法惩处。专业户可以聘请律师。
有些专业大户需要转让承包土地的,村组要积极帮助调剂。本村本组无人接包的,可以到外地自找对象,合同、土地一起转让。
允许专业户请帮手、带徒工、招聘人才。对从事各种合法经营的,工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发给营业执照。税务部门要本着积极扶持专业户的原则,依法征税。
对兴修水利等公勤劳务,有些专业大户如确因经营不能离开的,可以通过协商,以钱、以物代劳,或采取其他变通办法解决。
三、放权、承包、搞活,把乡镇企业从官办模式改成民办。
乡镇企业要让能人当家。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由企业自己作主。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抓紧改变乡党委、乡政府直接经营企业的状况。今后任何行政组织不得随意干预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企业自己招收职工,自己选聘干部,自己制订工资形式、奖励标准和提留福利基金,彻底改变人事分配、任免制与固定工资制。乡镇所需公益事业费在保证企业扩大再生产的前提下,根据可能,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统一收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摊派。
对现有的乡镇企业,要分别情况,进行改造、改革。有的可以实行股份制,折股到组、到户,按股分红。有的可以实行租赁制,把企业现有的厂房设备租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租者除按协定提取折旧、上交利润和纳税外,一切经营活动独立负责。对不适宜搞折股、租赁的骨干企业,要推行硬承包,企业与乡村、企业与主管部门、企业内部要层层包硬。不论实行何种经营形式的企业,都要贯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把职工的工资、奖金同企业的经济效益、个人劳动成果紧密结合起来,拉开工资、奖金档次,克服平均主义,增强企业活力。
乡镇企业所需要资金除申请贷款外,企业可以集资。可以招人带资,定息投资;可以发行股票,按股分红。利率可以稍高于银行贷款。
乡镇企业经营项目和经营地点不受限制。凡符合城镇规划、安全、卫生、环保等有关规定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发给证件,准许营业。企业可以在本地办,也可以到外市、外省去办,搞劳务、资金、技术输出;可以在农村办,也可以到集镇、城市办;可以单独办,也可以与外地联合办。乡镇企业,包括家庭办企业,可以自己命名,经过登记注册,自由经营,自我负责。
允许乡镇企业向国营工厂、学校、科研等单位,招聘多余的技术人员、熟练工人和管理人才。所在单位要予以支持。可以留职停薪,可以进行有偿服务。凡留职停薪的,不影响调资、晋级、评定职称和以后回原单位工作。
四、加强引导、扶持,鼓励能人兴办各种自营或合作企业。
鼓励农民办小工厂、开店铺、建仓库、办商场、开旅馆、搞旅游业,办畜禽服务、文化服务、信息服务和其他生产、生活社会服务业,积极支持农村四坊扩大经营规模,发展为在乡加工制作,进城销售的农工商经营户;鼓励农民重金聘请各种专门人才,特别是养鱼、养禽能手,发展养殖业、加工业;鼓励农民个人到内地、边疆、矿区和其他市场广阔的地方经营,放手发展跨县、市、省的长途贩运,把本地完成征派购任务以后的农副产品和地方工业品运销出去;鼓励农民集资办运输船队、汽车队、搬运队,发展大容量、远距离的联运联销,交通部门要在停靠站、码头和营业窗口等方面为他们提供便利;鼓励发展民间建筑业,提高素质,打入大中城市和边远地区经营;鼓励劳务输出。
自营和合作企业,行业不受限制,从业项目不限多少。自营企业可以开帐户,装电话,引进外技、外资和先进设备,可以自聘劳力,自订产品价格。在贷款、物资分配、接受订货、信息传递、人才培训等方面,与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集体空闲队房、仓库、厂房,可以租赁给自营企业。从事专业经营的农民,包田数量由其自便。
五、敞开大门,让农民进城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最近发出的《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精神,全市所有城镇,包括市区,全部对外开放。只要愿意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不受“离土不离乡”的限制,工商管理部门要及时发给营业执照,公安部门要准予入户,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粮食部门要发给《加价粮油供应证》。进镇经营的农民和集镇居民享受同等权利、义务。要求落户的允许按统一规划建房,也可以由房产开发公司统一建房出售、租赁,提供必要的经营场地。对到集镇落户的农民的承包土地,自己要求转让的,村组要帮助做好转包工作;对其留居农村的家属不得歧视,今后要求返乡的准予回籍。
要根据“保证用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妥善解决集镇建设用地。集镇整个用地与城镇建设一起列入规划,一次规划、分期征用、谁征用谁付给土地征用费或补偿费。对被征用地的镇郊农民,要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口粮与就业问题。
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解决小城镇建设资金。可以采取地方财政拿一点,乡镇在企业上交积累中安排一点,受益单位出一点,居民义务劳动补一点的办法解决。有的较大工程,经过乡、镇人代会批准,可以结合小型水利搞一点全乡性的劳动积累。街道建设可以统一规划,大家动手,各单位、各户自修门前路,自栽门前树,自接门前水,自扫门前地。集镇可以收取适当的入集地摊费,以街养街。工商部门收取的市场管理费,主要应用于本镇市场设施建设。
六、改革各部门的服务工作,支持农村发展商品生产。
基层供销社、粮管所、食品站等流通服务部门都要建立经济责任制,干部职工在完成规定的经济指标、上交任务和利润留成以后,可以多经营、多盈利,职工多分配,股东多分红,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干部职工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打破独家经营,以多种经营形式开展竞争。乡村集体和个人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联办或自办供销、粮食、食品购销店,允许两爿店、两杆秤、两把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在竞争中前进。
基层国营服务部门要调整、改革服务工作。粮食部门要改进收购办法,对产粮专业大户要登门验粮,优先收购。对规定返还给农民的糠麸、饼类一定要如数返还于民。积极推广麸饼过腹还田。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也可以加工成配合饲料后返还给农民,促进国办、乡村办饲料工业一起上。食品部门要根据生猪上交任务,合理确定生猪派购基数,要在年初落实到乡到户,超产不超购。民办企业可以帮助国家代理收购粮食、油料和生猪等统派购农副产品,按规定付给手续费,同样计算征派购任务。在完成征派购任务后,可以搞议购议销。国营和民办企业也可以联合经营,互利互惠。
要进一步改革农村金融体制,改善银行服务,搞活农村资金。基层银行、信用社要官民分开,恢复信用社的合作性质。要把信贷工作重点转移到支持发展专业户、发展各种形式的商品生产上来。对经营大户,尤其是养殖大户,要优先贷款。农民发展开发性生产,只要有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贷款数目可以适当放宽,下放借贷批准权限,简化手续,方便群众。要广辟渠道组织资金,不论国营,集体还是个人,都可以引进国外、省外、市外的各种资金;允许民间借贷合法存在。农民和集体资金都可以自由流动,互相借贷;允许乡镇信用社多组织资金,多发放贷款,多得业务收入,多发奖金;允许集体办投资公司,对重点工程、第三产业以及开发性生产进行投资;允许各类实业公司、不同所有制企业,发行资金股票或农副产品实物股票,扩大经营规模。
多种经营、乡镇企业等主管部门和科委、科协、科研所,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去,积极为基层商品生产服务。鼓励科技人员到乡镇企业、经济联合体、专业户去进行技术承包,开展有偿服务。凡利用工作时间去服务的,补偿收入可以与所在单位协商分配,各级领导要支持、鼓励。
七、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把乡镇经济管理委员会真正办成经济实体。
要把乡镇经济管理委员会办成经济实体,改变政企职责不分的状况。经管会可以改为农工商总公司,其主要职能是:(1)依据自己的情况,制订经济发展战略,筹划生产经营方案;(2)运用经济手段,协调乡镇企业、农民联合体和个体户,开展生产经营活动;(3)负责对外经济联系,签订各种生产经营合同、合约,搞好跨区域、跨行业的经济技术协作,组织各类购销活动,开拓市场,扩大经营;(4)搜集、传递经济信息,培训技术,指导经营,为农民、企业提供生产、生活等各类社会有偿服务;(5)筹集各种社会资金,对重大经营项目进行投资。
乡镇农工商总公司,是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不再行使领导村、组的行政职能。原来担负的行政管理职能,由乡政府承担。乡党委和乡政府不干预他们正常的经济活动。农工商总公司在服从国家政策和管理的前提下,有权决定经营方式,有权制定经营措施,有权支配自有资金,有权任免、聘用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所属企业承包负责人,有权决定工资奖励办法,有权确定本企业的产品价格。
经管会原来的“一室三公司”,要按照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因地制宜地改造成为全乡商品生产服务的经济实体。目前基本适应的可以暂时保留,部分不适应的部分改革,全部不适应的全部改革。可以成立各种专业公司。总公司和各专业公司以及各工厂、企业的关系,不再是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而是经济关系,各自开展业务,互相之间实行有偿服务。
农工商总公司的干部、技术人员,实行竞选招聘制,承包合同制,工资浮动制。人员要少而精。在农工商总公司任职的国家干部、原来的职别、工资级别、人员性质不变,工资和企业的经营挂钩,能升能降,能高能低。不愿留在企业干的,可以另行分配工作。
对经济管理委员会的改革,要由点到面稳妥进行。先改内容,后换牌子。点上可以先行,更换牌子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意见,希各县、区和各部门结合自己的情况,逐步组织实施。今后中央和省委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上级指示执行。各地在贯彻中发现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